梅毒孕妇所生婴儿的随访应该按照以下方案进行:
1、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:
①婴儿出生时,如血清RPR反应阳性,应每月复查一次;8个月时,如呈阴性,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,可停止观察。
②婴儿出生时,如血清反应阴性,应于出生后1个月、2个月、3个月及6个月复查,至6个月时仍为阴性,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,可除外梅毒。
③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,应随诊,如1年半仍阳性,应立即予以治疗。
④在随访期间出现滴度逐渐上升,或出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,应立即予以治疗。
2、未经充分治疗或仅在分娩前4周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,可对婴儿进行预防性梅毒治疗,对孕妇进行补充治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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